厅字〔2019〕337号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住建局:
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、事后监管,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,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对象
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(含省内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,以下简称企业)。
二、检查依据及标准
(一)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49号令)
(二)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50号令)
(三)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(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)
(四)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》(DB42/T823-2012)
(五)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
三、检查内容
抽查企业2个及以上2018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(以国有投资项目为主)的存档资料,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、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。主要内容为:
(一)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,是否有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49号令)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;
(二)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、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;
(三)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,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,工程造价文件中量、价、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;
(四)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、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;
(五)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,是否有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50号令)第二十条所列行为。
四、检查结论
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、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,按照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》(见附表1)判定。检查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。
(一)合格:检查分值在60(含60)分以上,且企业无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49号令)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,企业执业人员无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50号令)第二十条所列行为。
(二)不合格: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,或企业有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49号令)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,企业执业人员有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50号令)第二十条所列行为。
五、检查工作的组织
检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,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营业执照中 “企业住所”(“营业场所”)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检查;省厅组织对各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。
六、检查实施步骤
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、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、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。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厅抽查,按照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的要求组织实施。
(一)企业自查自纠阶段。各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,填写《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》(见附件2),并将《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》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。
(二)各市州检查阶段。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的要求及各市州规定的抽查比例,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检查。
(三)省厅抽查阶段。9月-10月省厅将按照“双随机”检查方式组织抽查,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。
七、检查情况的处理
(一)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,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由检查部门按照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49号令)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。
(二)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,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由检查部门按照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50号令)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。
(三)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,将在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监管平台公布。
八、有关要求
(一)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要求,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,确保检查效果。8月30日前,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、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》(见附件3)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。
(二)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,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,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,提供相应文档资料(见附件4),对自身存在的问题,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。
(三)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检查前,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培训,明确检查内容,熟练把握检查标准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,公正、合理确定检查结论。
附件:
1.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
2.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
3.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
4.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
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9年4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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